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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10-11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 监督,总结建设经验,改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竣工财务 决算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 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4 号)、国家教委《教育系统基建、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2 号)和《建设工程 项目审计暂行规定(修订)》(吉工校发〔2024〕26 号),结合 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由学 校财务部门会同建设管理部门编制的,综合反映学校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实际造价和建设成果的书面文件。 单独列项核算的土地、相关道路或附属工程等,可以单独 结转资产的项目,均应单独编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 指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建设成果 的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完成竣工验收;
(二)已经根据工程结算审核结果进行了财务结算及账务清理;
(三)已经初步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料收集工作。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前,财务部门应将以下(一)至(五)项、建设管理部门应将以下(六)至(十二)项所列资料交审计处: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
(二)基本建设拨款及资金使用情况相关资料;
(三)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
(四)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及办法;
(五)现金、物资盘点记录及银行存款、债权债务对账资料;
(六)立项批复;
(七)招标投标有关资料;
(八)材料设备采购、施工等合同资料;
(九)包括设计变更在内的工程施工资料;
(十)工程造价结算审核资料;
(十一)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十二)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审查各项清 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 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 (二)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及概算执行情况。审查项目建设 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各单位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按批准 的概算内容执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 规模的问题,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三)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审查各种资金渠道投入 的实际金额,实际完成投资额,资金到位情况及原因。
(四)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审查各项费用支出是否 合法,是否按合同结算工程款,有无超标准开支管理费、混淆 事业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
(五)基本建设项目的结余资金。审查库存物资实存量的 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各项债权债务 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六)交付使用资产。审查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完整, 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 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的问题。 (七)报废工程的报废原因及鉴定情况。
(八)扫尾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及建设情况。核实扫尾工程 的未完工程量,是否符合实际,是否留足投资。有无将新增项 目列作尾工项目、增加新的工程内容。
(九)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 合规性。
(十)其他有必要审查的事项。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领导小组确定 年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任务,建设管理部门、财 务部门分别做好资料收集及其他相关准备工作;
(二)审计部门收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后, 应当组建审计项目组,按规定开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审计工作;
(三)审计项目组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后,草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财务部门 及建设管理部门意见。财务部门及建设管理部门应在 10 天内向 审计项目组提交书面反馈意见,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则视同无异议; (四)审计项目组对书面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并拟定《基 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 务决算审定单》;
(五)审计项目组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单》及书面反馈意见 报送审计部门审定;
(六)审计部门审定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单》按照工作程序 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下发。
第九条 财务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应认真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并积极落实审计建议 或审计决定。
第十条 有关部门应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单》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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