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委对学校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内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完善学校监督与治理体系,发挥学校审计委员会 对审计工作的决策和指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21 年修正)》《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中共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下 称审计委员会)是学校党委依据审计法律法规,全面领导学校审 计工作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学校审计工作的统筹协调、整 体推进、督促落实。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和 部署学校审计工作;
(二)研究制定学校审计改革方案、政策及重要审计规章制度;
(三)研究审定学校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四)定期听取学校审计工作汇报和审计结果报告;
(五)审议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处理意见,推动审计整改 落实和审计结果运用;
(六)研究审议审计发现违法违规事项处理、问题线索移交;
(七)研究提出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意见;
(八)协调决策学校审计监督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审计委员会工作会议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及时传达国家有关审计工作规定;
(三)起草有关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提出审计计划草案;
(五)汇报重大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六)起草审计委员会工作会议纪要;
(七)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党政办公室 1.配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审计工作部署; 2.为审计工作提供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3.办理审计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党委组织部 1.参与研究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结果报告及规章制度;2.负责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 3.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及整改报告纳入领导干部个人 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参考; 4.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 人员提出组织处理建议,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给审计委员 会办公室; 5.及时将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干部管理法规、政策等通报审 计委员会; 6.办理审计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党委巡察办公室 1.结合巡察督查工作的需要,参与审计实施方式的讨论研究, 并根据所掌握信息,提出审计对象或重点审计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2.建立健全审计委员会审计工作重大事项巡查监督工作机制; 3.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列入巡察监督内容,并在巡察监督过程 中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
(四)资产管理处 1.根据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和所掌握信息, 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有关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协助审计部门开展工作,真实反映情况,提供详细资产管 理台账等资料和证明; 3.对被审计对象的资产管理状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地评价;4.督促检查审计结果落实及整改情况,健全内控制度,促进 内部管理,规避资产管理风险; 5.及时将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法规、政策通报审计 委员会。
(五)计划财务处 1.根据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和所掌握信息, 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有关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配合审计部门参与各项审计工作的实施,真实反映情况, 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和证明; 3.对审计整改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审计结果落实及整改情况; 4.健全内控制度,促进内部管理,规避财务风险;对审计结 果分析运用,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5.及时将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财经法规、政策通报审计委员会。 (六)审计处 1.履行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起草有关审计工作的文 件、制度,整理会议纪要等; 2.研究制订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工作计划,提交审计委员会 审议; 3.根据审计委员会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部门委托,组 织、实施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4.建立健全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调沟 通,听取有关情况介绍和意见建议,及时通报审计情况;5.对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审计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质量监督; 6.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后勤基建处等其他部门 参与相关审计工作的实施;提供审计所需有关资料;协助解 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审计发现的相关问题积极落 实整改工作;对审计结果进行分析运用,健全内控制度,落实监 管责任,促进内部管理,规避风险;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 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根据审计工作实际需要,也可临时组织召开。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议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出席审计委员会工作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承担保密责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积极推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组织 人事、巡视巡察等工作的有机衔接,形成监督合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工作规则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