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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审计暂行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18-12-1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资采购审计的内容、程序与方法,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物资采购审计是指学院审计机构及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物资采购各部门和环节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等所进行的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物资采购审计的目的是改善物资采购质量,降低采购费用,提高大额度资金采购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 物资采购审计是对物资采购全过程实施的监督和评价,是财务审计与管理审计的融合。物资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物资采购内部控制、采购计划、采购合同、采购招标、供货商选择、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采购质量、物资保管、结算付款等。

第五条 根据物资采购金额、业务量的大小、物质采购资金来源等的不同,物资采购审计可以采取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两种模式。

(一)内部审计由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参与监督物资采购的全过程或者部分重要过程,实现物资采购审计的日常化。主要针对采购合同、采购招标、供货商选择、货物验收等环节实施监督和评价。

(二)外部审计主要针对需要特定资源才能完成的审计项目。主要指财政专项及大额的物资采购的价格、合规性审计等。

第六条 为提高学院资金的使用效率,针对需要外审的采购项目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物资采购申报部门在提报采购计划时一定要确保采购计划所列价格的合理性、准确性,以发挥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

(二)外部审计的工作进度一般为7个工作日,各部门应将经学院各相关领导审批通过的审计申请表及时送达审计处;

(三)审计处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到内部审计审批表后需要第一时间送出,并持续跟踪审计进度,协调审计工作,确保在外审规定的审计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并将审计报告第一时间反馈给申报部门和物资采购部门。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七条 内部审计的审查范围包括:

(一)物资采购计划编制依据的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审查采购计划的编制是否依据经过批准的物资采购申请单。

(二)物资采购计划审批程序的合规性。审查各物资使用部门是否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办公需要确定物资实际需要量,据以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各部门负责人是否按职责分工和授权范围对提交的采购申请单进行分类初审、归口把关;计划部门有无会同物资管理部门核实物资库存;对不符合规定的采购申请,有无要求请购部门或人员调整采购内容或拒绝批准。

(三)采购计划所列价格的合理性。对于重复购置的物资,如价格未发生变化,则以上次成交价格为依据,将高出确定标准的计划价作为重点审计对象;如价格已发生变化,应掌握最新市场公允价作为审计标准。审计物资采购计划价格时,应将新购物资作为审计的重点。

(四)采购方式选择的合理性。采用招标方式,应具体审查如下内容:

1.监督招标过程和招标标准是否符合“公开选购、公平竞争、公正交易”的原则,确定在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中有无违反规定程序、私自与供货商串通、泄露招标信息等情况。

2.审查有关招标文书的内容是否完整、严密,有关条款规定是否得到切实遵守。

3.监督招标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审查对外发布的招标信息是否全面、准确,发布范围是否具有广泛性,参与招标的投标人是否合格;采用邀请招标的,审查接受邀请的投标单位是否具有良好信誉、资质和财务状况,是否邀请至少三个以上投标人参加;采用议标采购方式的,审查所采购的物资是否确实没有供方投标、没有合格投标者、因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详细确定规格或具体要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各组织紧急需要、不能预先计算出价格等,参加议标的单位是否在两家以上。

(五)采购合同审计。

1.采购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采购合同应包含如下基本内容:合同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格和结算方式;运输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内部审计人员首先应审查合同中是否包含上述内容,有关规定是否明确、具体。

2.中标价格是否高出拦标价格。拦标价是在项目负责部门申报预算价基础上,经第三方进行价格审计后出具的控制拦标价,对于省财政专项,如果拦标控制价低于或者等于财政专项资金,由该项目负责部门继续完善项目,完善后的项目金额不低于财政专项资金金额。

3.审查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并具有对等性。

4.审查确定有无利用合同从事非法行为的可能性。

5.审查合同条款规定是否为学院争取到最大的财务利益,如充分考虑付款条件和资金优势,选择合理的货款支付方式等。

6.采购合同的执行结果。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得到全面、严格地履行;审查有无合同违约、违约的原因及违约处理结果,如对方违约,是否及时组织索赔。如本方违约,责任人是否向分管领导提交书面报告,经审批后办理赔偿手续,并追究相关责任;协商不成的合同纠纷是否及时上报上级领导和法律部门,通过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合同纠纷。

(六)物资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审计。

1.采购方式执行情况审计。审查采购部门是否按照采购计划、采购申报单确定的采购方式和供货商进行采购。如物资采购执行的是定点供货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应取得《物资定点供货目录》作为审计标准,据以确定采购部门是否在合格供货商目录中选择供货商,如有改变,其改变的原因和批准手续是否合理。

2.质量控制执行情况审计。

1)审查超过采购合同的进货数量和提前到货的采购是否经过适当批准;

2)审查短缺物资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物资是否查明了原因,有无根据不同情况及时组织索赔;

3)审查对逾期未交货者,有无按合同规定给予罚款或没收违约金;

4)审查对大型或数额较大的物资采购,有无取得供货商合格的检验证明,合同中是否规定了必要的质保内容;物资验收是否严格,有无存在由于验收不严造成以次充好、以劣充优、不合格物资入库等问题。

第四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八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结合干部管理、纪律检查、追责问责,强化审计结果运用。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物质采购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及时出具审计意见书,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查处;对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提交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十条 接受审计的有关部门应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整改,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报送审计整改报告,进一步健全制度,加强物质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 物质采购审计结果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示。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81117日印发

版权所有: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审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