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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采购审计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09-07  浏览次数: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学院《物资采购审计暂行规定》《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此规定认真执行。

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2月26日

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采购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资采购审计的内容、程序与方法,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资采购审计是指学院审计机构及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物资采购各部门和环节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等所进行的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物资采购审计的目的是改善物资采购质量,降低采购费用,提高大额度资金采购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资采购审计是对物资采购全过程实施的监督和评价,是财务审计与管理审计的融合。物资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物资采购内部控制、采购计划、采购合同、采购招标、供货商选择、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采购质量、物资保管、结算付款等。

第五条根据物资采购业务量的大小、内部审计机构资源等的不同,物资采购审计可以采取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两种模式。

(一)内部审计由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参与监督物资采购的全过程或者部分重要过程,实现物资采购审计的日常化。主要针对采购合同、采购招标、供货商选择、货物验收等环节实施监督和评价。

(二)外部审计主要针对需要特定资源才能完成的审计项目。主要指物资采购的价格、合规性审计等。

第六条为提高学院资金的使用效率,针对需要外审的采购项目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物资采购申报部门在提报审计计划时一定要确保采购计划所列价格的合理性,尽量避免价格的累计审减额超出15%;

(二)外部审计的工作进度一般为20个工作日,各部门需要提前20天的时间将经学院各相关领导审批通过的采购计划送到监察审计处;

(三)监察审计处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到审计计划后需要第一时间送出,并持续跟踪审计进度,确保在外审规定的审计工作日内完成价格审计,并将审计报告第一时间反馈给申报部门和物资采购部门。

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审查范围包括:

(一)物资采购计划编制依据的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审查采购计划的编制是否依据经过批准的物资采购申请单。

(二)物资采购计划审批程序的合规性。审查各物资使用部门是否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办公需要确定物资实际需要量,据以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各部门负责人是否按职责分工和授权范围对提交的采购申请单进行分类初审、对口把关;计划部门有无会同物资管理部门核实物资库存;对不符合规定的采购申请,有无要求请购部门或人员调整采购内容或拒绝批准;在过程参与式物资采购审计模式下,采购计划在报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前,可首先提交内部审计人员审核。

(三)采购计划所列价格的合理性。对于重复购置的物资,如价格未发生变化,则以上次成交价格为依据,将高出确定标准的计划价作为重点审计对象;如价格已发生变化,应掌握最新市场公允价作为审计标准。审计物资采购计划价格时,应将新购物资作为审计的重点。

(四)采购方式选择的合理性。采用招标方式,应具体审查如下内容:

1.监督招标过程和招标标准是否符合“公开选购、公平竞争、公正交易”的原则,确定在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中有无违反规定程序、私自与供货商串通、泄露招标信息等情况。

2.审查有关招标文书的内容是否完整、严密,有关条款规定是否得到切实遵守。

3.监督招标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审查对外发布的招标信息是否全面、准确,发布范围是否具有广泛性,参与招标的投标人是否合格;采用邀请招标的,审查接受邀请的投标单位是否具有良好信誉、资质和财务状况,是否邀请至少三个以上投标人参加;采用议标采购方式的,审查所采购的物资是否确实没有供方投标、没有合格投标者、因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详细确定规格或具体要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各组织紧急需要、不能预先计算出价格等,参加议标的单位是否在两家以上。

(五)采购合同审计。

1.采购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采购合同应包含如下基本内容:合同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格和结算方式;运输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内部审计人员首先应审查合同中是否包含上述内容,有关规定是否明确、具体。其次,应审查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并具有对等性。再次,应审查确定有无利用合同从事非法行为的可能性。最后,应审查合同条款规定是否为学院争取到最大的财务利益,如充分考虑付款条件和资金优势,选择合理的货款支付方式等。

2.采购合同的执行结果。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得到全面、严格地履行;审查有无合同违约、违约的原因及违约处理结果,如对方违约,是否及时组织索赔。如本方违约,责任人是否向分管领导提交书面报告,经审批后办理赔偿手续,并追究相关责任;协商不成的合同纠纷是否及时上报上级领导和法律部门,通过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合同纠纷。

(六)物资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审计。

1.采购方式执行情况审计。审查采购部门是否按照采购计划、采购申报单确定的采购方式和供货商进行采购。如物资采购执行的是定点供货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应取得《物资定点供货目录》作为审计标准,据以确定采购部门是否在合格供货商目录中选择供货商,如有改变,其改变的原因和批准手续是否合理。

2.质量控制执行情况审计。

(1)审查超过采购合同的进货数量和提前到货的采购是否经过适当批准;

(2)审查短缺物资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物资是否查明了原因,有无根据不同情况及时组织索赔;

(3)审查对逾期未交货者,有无按合同规定给予罚款或没收违约金;

(4)审查对大型或数额较大的物资采购,有无取得供货商合格的检验证明,合同中是否规定了必要的质保内容;物资验收是否严格,有无存在由于验收不严造成以次充好、以劣充优、不合格物资入库等问题。

第八条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基建修缮工程

项目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基建、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的合理性,根据《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院各类经费投资的基本建设、修缮工程及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审计部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后勤管理部门制定的年度基建、修缮计划及计划调整方案,学院其它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工程项目计划,均应及时报送审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范围包括:

(一)工程项目立项;

(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三)基建、修缮工程合同;

(四)工程项目预、结(决)算;

(五)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其它经费支出;

(六)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项目的投资来源是否合法,资金是否纳入学院或本单位的年度计划,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二)项目的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三)工程招标、投标以及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签订合同或协议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四)由上级部门批准立项的,须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申请办理开工前审计手续,并按规定同时实行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第七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事中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主材规格、质量、价格是否按合同或协议执行;

(二)工程项目所需材料的签证是否齐全、真实;

(三)隐蔽工程是否经过验收、工程量是否准确;

(四)工程变更是否合理合规、资料是否齐全。

第八条基建、修缮工程均需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工程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完成,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三)结算依据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结算资料和手续是否齐全,有无肢解工程或重复结算的情况,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等;

(四)工程套用定额是否与工程定额标准相符,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五)工程拨款与合同规定是否相符;

(六)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要求采购,验收、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第九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行必审制度。在审计部门审计之前,先由后勤部门初审,然后报审计部门审定。

第十条审计部门开展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可直接进行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也可以采取聘用有关专业人员审计,项目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审计要求及时掌握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保证资料的齐全和真实可靠。所发生的外部审计费用按照合同相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一般程序:

(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不下达审计通知书;

(二)进行事前、事中跟踪审计;

(三)对项目结算书进行初审;

(四)对审计意见书、审计报告、初审工程的结算书组织复核;

(五)审计部门负责人审定审计意见书、审计报告;

(六)审计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十二条隐蔽工程施工时,必须事先书面通知审计部门。在审计部门验收之前不得封闭。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二)工程招投标(议标)文件,招标答疑书面资料,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

(三)施工企业资质证明及取费证书;

(四)全套施工图及设计变更资料;

(五)施工记录、工程形象进度签证;

(六)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七)竣工验收报告和验收结论材料、竣工图;

(八)材料收方单,材质验收单;

(九)工程量计算书;

(十)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它与基建、修缮有关的资料等;

(十一)国家有关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和当地政府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有关取费文件等。

(以上材料施工单位确实不掌握的由项目管理部门提供)

第十四条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的决算审计,一般在收到全部资料后30日内审计完毕,并作出审计结论。

第十五条委托外部审计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规定:

(一)基建修缮工程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大型工程三个月内),施工单位必须将审计资料送到后勤管理部门。无故延期送审的,审计处按送达时间顺延审计。

(二)审计处在收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要及时送交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一般项目在一个月内(大型工程项目在三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审计时间不包括审计协调的时间。

(三)审计部门将审计报告送交后勤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结算。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

(一)后勤、审计部门的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经审计,审减额达到30%的,该施工单位不得再承接学院的任何工程项目。

第十七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应按审计部门确认的工程价款结算,未经审计,财务部门一律不得付款。

第十八条在基建、修缮工程审计时,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和损害本部门、本单位权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2017年2月26日印发

版权所有: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审计处